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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逃跑了結果會怎麼處理?

一、監外執行逃跑了結果會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逃跑了結果會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被告人逃跑了的情況下,應當立即由公安機關進行抓捕,並進行收監處理,並不得再次進行監外執行處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機關允許監外執行的情況下,需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監外執行的具體措施是什麼

1、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6、對家在外省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

監外執行不是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執行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在監外執行的過程中逃跑需要及時收監,監外執行的具體措施包括監獄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等。

標籤:逃跑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