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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套取國家資金如何認定?

一、出現套取國家資金如何認定?

出現套取國家資金如何認定?

出現套取國家資金行為的認定方式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出現的。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套取的國家資金能夠質押嗎?

套取的國家資金顯然是不能用作質押的。專項資金不能用於擔保,因而財政專項資金不可以質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套取國家資金涉嫌犯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對於他人或者其他單位出現套用資金的行為的,根據套取資金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別向該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或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或檢察機關舉報,注意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證據線索。也可以到所在地財政部門、監察部門、紀委進行實名投訴,或者郵寄舉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