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酒後犯罪能否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説明:
第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
第二、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
第三、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從實際情況看來,醉酒犯罪人主觀上並不一定是出於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之下犯的罪。這種犯罪與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但因為酗酒是一種惡習,而且司法實踐證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理由,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於醉酒的人,儘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並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這個道理。因此我國《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視同其他犯罪一樣,按刑法規定進行處罰。所以你醉酒傷人,不能減輕處罰。
説到減輕處罰,這往往都是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作出處罰了,程度也是比從輕處罰要大。而在減輕處罰裏面具體也分為了兩種情況,包括應當減輕處罰和可以減輕處罰。在後一種情況下,審判法官其實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實際決定究竟是否對犯罪分子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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