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虛假訴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具體是哪一種責任需要根據不同的性質判斷,如果構成犯罪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的防治措施
加強虛假訴訟監督,遏制虛假訴訟增多的趨勢,是當前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的重點,應當繼續加強,使這項工作不斷向前發展,保護好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對策是:
第一,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民事檢察工作,把虛假訴訟監督放在重要議程上來。民事檢察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的體量極大。對一年幾百萬件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證沒有錯誤。最典型的是虛假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好,起訴、應訴、提供證據、自認、達成調解協議,法官很難發現破綻,可能使具有惡意的雙方當事人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
第二,檢察機關內部密切配合,對虛假訴訟監督形成聯動機制。檢察機關是一個整體,儘管各部門有分工,但是職責目標是一致的。在五個指導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內部的各部門密切合作,形成聯動機制,才能夠在實現虛假訴訟監督職能中發揮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聯動,不僅在偵查、批捕、起訴等刑事法律監督中能夠發現虛假訴訟的線索,而且這些檢察職能正是民事檢察的弱項。檢察機關內部形成合力,共同發揮作用,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就會有更好的基礎和更強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加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高度重視虛假訴訟監督,檢察機關就能夠發揮好自己的監督職能,發現虛假訴訟線索,固定虛假訴訟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糾正虛假訴訟的後果,實現民事訴訟的正義和公平,挽回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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