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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靠行賄能長久嗎

關於企業靠行賄能長久嗎

一、企業靠行賄能長久嗎

不能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犯罪對象為賄賂即財產利益。有的學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我們認為此觀點不妥。由於行賄與受賄是對向性的行為,既然受賄的犯罪對象為賄賂物,那麼,行賄罪的對象與受賄罪的對象是相同的,也應是賄賂物,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只是賄賂物的承受者。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賄人意圖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為人因被勒索被動地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如果獲取的是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處,只有行為人獲取了不正當利益,才能構成行賄罪。此外,刑法對於行賄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着行賄罪的構成沒有數額上的最低要求。如果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少量財物,又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不能按行賄罪處理。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所謂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前者如為了偷税而向税務人員行賄,後者如不具備升學、提幹、就業等條件的人,得以升學、提幹、就業。行為人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誌。

行賄最指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從而給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並且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同時數額較大的一種行為行賄罪的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單位犯罪的話需要由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來承擔責任。

標籤:行賄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