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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判幾年

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判幾年

一、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判幾年

1、強制猥褻罪

對於犯強制猥褻罪的行為人,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為人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述罪行,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對其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強姦罪

強姦罪一般情況下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比如姦淫幼女,輪姦等情節嚴重的將會判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和猥褻罪有什麼區別?

強姦罪和猥褻罪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目的不同、行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體不同等。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後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構成猥褻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

(1)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

(2)猥褻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慾望,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3、行為方式不同。

強姦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猥褻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姦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猥褻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

行為人首先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姦後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姦行為所吸收,應當以強姦罪依法定罪處罰。

5、刑罰也不同

強姦罪最高判處死刑,猥褻罪最高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1、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2、強制猥褻婦女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區別:

(1)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公民若是採取暴力、威脅等的方式實施猥褻行為,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強制猥褻罪的。只要罪名成立,不管是否被判刑了都會留下案底。以上就是關於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判幾年的相關介紹。閲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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