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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階段能不能出現犯罪中止形態?

預備階段能不能出現犯罪中止形態?

一、預備階段能不能出現犯罪中止形態

是可以的,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預備行為表現為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製造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表現為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侯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事先清楚實行犯罪的障礙、勾引他人蔘加犯罪等等。

犯罪預備階段存在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兩種停止形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行為未着手是犯罪預備。主觀放棄而未着手,是犯罪中止。中止可以成立於犯罪的各個階段,有些犯罪還可以發生在既遂之後。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1、出現的時間不同:犯罪中止可以在預備階段中止,也可以在着手之後既遂之前中止,但犯罪未遂中斷只能出現在着手之後既遂之前這個時間段。

2、未得逞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斷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而犯罪中止則是因為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3、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4、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5、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三、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預備階段能夠出現犯罪中止的形態,對於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斷來説,出現的時間、未得逞的理由、產生的條件、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和結果都是不一樣的,犯罪中止需要是犯人主觀意願下的放棄犯罪行為,犯罪中斷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犯罪行為沒有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