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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走私假幣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21走私假幣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走私假幣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根據刑法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

第一,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較輕,參照《解釋》,主要是指走私偽造貨幣的總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的情況。

第二,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規定,具有下列嚴重情節的,即可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量刑: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幣計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00張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3、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0張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0張以上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構成犯罪,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後果的;

3、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4、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5、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偽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走私偽造的貨幣如屬外幣,應當按照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同種貨幣兑換人民幣市場的匯價折算。

(二)根據刑法151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三)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假幣罪應如何認定

走私假幣,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口國(邊)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員非法收購以及在內海、臨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及假幣的行為。

偽造的貨幣即假幣,假幣是指仿造真幣的用紙大小﹑圖案﹑文字﹑顏色﹑票面值﹑設定編號而製造的假貨幣?。假貨幣包括偽造的任何國家或者地區的貨幣,尤以可自由兑換幣為偽造的對象。走私假幣罪的認定,是看其非法運輸﹑攜帶﹑郵寄的貨幣是否是發生在進出國邊境,如果不是發生在國邊境,則不構成本罪。?

三、認定走私假幣罪需注意什麼

1、本罪的走私行為方式也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相同。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走私假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條中也作了相同規定。

3、應注意本罪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界限。如果將假幣運輸進出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假幣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購假幣的,應當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4、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假幣。所謂假幣,是偽造的貨幣的簡稱,是指仿照真實貨幣的圖案、色彩、式樣等,採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貨幣。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被偽造的貨幣包括可以在國內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

根據有關的規定看來,走私假幣的行為也是需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按照走私假幣罪來定罪處罰。通常走私假幣的總金額超過了2000元的,又或者是走私的數量在200以上的,這些情況下就應當對走私假幣的行為立案追訴,也就意味着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標籤:量刑 走私 假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