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一、法院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1、自然人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複製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複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複製品並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複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根據《知識產權案件解釋》,實施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以本罪論處。實施侵犯著作權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的,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實施侵犯著作權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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