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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金繳納如何辦理?

一、法院罰金繳納如何辦理?

法院罰金繳納如何辦理?

向法院繳納罰金,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罰金,或與承辦法官聯繫,或持判決書去該法院訴訟費繳納窗口辦。繳納方式可分為一次性繳納和分期繳納,如果期滿後仍不繳納,會由法院強制繳納。

《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金的特徵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三、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對單處罰金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總而言之,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收到被判處罰金的判決書時,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金,嚴格依法辦事,避免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