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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罰金是如何繳納的

服刑人員罰金是如何繳納的

雖然罰金屬於附加刑,但罪犯在服刑的時候除了要被執行主刑外,同時對於被判處的附加刑也是要被執行的。那對於服刑人員來説,這個罰金一般是如何來繳納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服刑人員罰金是如何繳納的吧。

服刑人員罰金是如何繳納的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於這裏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裏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説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要繳納罰金,自然是法官在最後處罰的時候是作出了罰金刑的,不然也就沒有繳納罰金的必要了。當然,一般情況下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擇一選擇的,如果判處了罰金的話則就不能在對同一個罪犯適用沒收財產了,除非是針對同一個罪犯不同的罪刑作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