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客户資金罪量刑標準
挪用客户資金罪多表現在公司、企業等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客户資金據為己有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造成了重大的損失,通常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嚴厲的處罰。那麼,挪用客户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挪用客户資金罪的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客户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客户的資金。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客户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5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二、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文介紹了挪用客户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在具體案件中,量刑主要依據涉案金額的數量量刑,相關問題可尋找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諮詢。本站可為您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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