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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諒解書有沒有作用

盜竊罪諒解書有沒有作用

一、盜竊罪諒解書有沒有作用

1、諒解書是受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為的一種寬恕,一種心理上的安慰,也就是行為人造成的傷害或者後果表示諒解,希望公訴機關從輕處罰。

2、諒解書對量刑起到一定的作用,可大可小,一方面根據案件性質、涉及的金額等來衡量,一般是損害賠償。具體到盜竊案件中的諒解書,需要根據盜竊的數額大小,以及諒解書形成的前提來認定。

總之,要看盜竊數額大小以及情節方面,如果數額大,情節嚴重,涉及面又廣,那麼諒解書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對較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對方不追究會怎樣處理?

盜竊罪如果受害人不追究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盜竊罪,是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標籤:諒解 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