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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既遂標準分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既遂標準分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既遂標準分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

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於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為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為行為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詐勒索罪既遂的特殊情況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為人的威脅和恐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並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為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為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為犯罪未遂,因為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為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為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後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後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為只有行為人對財物處於實際的掌控。

2、並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為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併罰來處罰。

3、如果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後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財產類型的犯罪的,如果是我國的公民的經濟利益被侵害的,此時是可以及時的報警處理的,比如説遇到了他人對自己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的,如果是數額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此時就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