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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賭場買東西什麼罪名?

在賭場買東西什麼罪名?

一、在賭場買東西什麼罪名?

這個是要分情況的,如果購買的東西是賭資的話,認定為賭博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不是的話就不是賭博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參與賭博只屬於違法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參與賭博的,會被處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被罰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不僅會被處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還會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在賭場裏買賭資會構成賭博罪,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私自開設賭場的行為涉嫌開設賭場罪,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私自經營賭場。

標籤:罪名 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