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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性無能能申請婚姻無效嗎

一、《民法典》中性無能能申請婚姻無效嗎

《民法典》中性無能能申請婚姻無效嗎

《民法典》中性無能不能申請婚姻無效。丈夫性無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協議離婚,只需要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協商一致進行約定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也就只能起訴離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以“調和不調理”,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三、申請婚姻無效的程序怎樣辦理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別,有其自身特點。啟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為《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所以説,《民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