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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性無能能判婚姻無效嗎

一、根據規定性無能能判婚姻無效嗎

根據規定性無能能判婚姻無效嗎

不能,性無能本身無法包含在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中,而是與其作為可視為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並列選項。因此如果婚後發現丈夫性無能,無法申請婚姻無效,只能提出離婚,如果訴訟離婚的話可以被支持訴訟請求。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需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遺失的可以委託律師複印《結婚申請登記表》,並要求民政部門加蓋印章;

(4)小孩出生證或户口本;

(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過錯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二、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差別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

第三、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如果要結婚的話,必須要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且自願辦理結婚登記,同時如果是屬於一些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話,那麼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但是性無能並不屬於不能夠結婚的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