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嫌疑人失蹤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嫌疑人失蹤怎麼處理?
如果在受案七天內,可以無法找到嫌疑人為由不予受理。如果超過七天,那就只有讓公安機關上網抓逃,強制到案了。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該怎麼辦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過詢問被告人,瞭解翻供的真實原因。因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體理由,對因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要詢問是何部門、何人、何時、何地、實施何種違法審訊行為等細節;對因記憶不清翻供的,要詢問影響記憶的原因;對誤解政策翻供的,要詢問為什麼誤解及誤解的深層次原因。翻供必須有理由,對理由要做出詳細、合理的解釋。
2、查明翻供的內容。通過審查翻供的前後説法,查明翻供與前供不一致的差別之處,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還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實方面翻供,還是在某些量刑情節上翻供。確定翻供的真正內容後,再看翻供的內容是否詳細、具體,進一步判斷翻供的真偽。
3、變換角度反覆詢問,審查翻供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隱蔽情節,理清證據收集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理性分析,發現破綻步步緊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對隱蔽情節描述具體詳細,通過偵查取得的證據與被告人原供一致,對被告人翻供則可認為是無理翻供。
4、抓住細節適時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為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一定要選準時機和注意質證方法。質證主要還是應抓住案件細節,發現矛盾。因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個細節都考慮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細節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識、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賄案,被告人翻供時將受賄辯成是借款,有的僅是一面之交,借款幾萬沒有借條,沒有還款時間,借了幾年從不催問,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質證出現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詞窮。
案件的嫌疑人如果在案件立案的一週內失蹤,檢察院可以不予受理案件,如果是在案件立案的一週以上失蹤,需要對嫌疑人進行抓捕,嫌疑人翻供查明翻供的內容,變換角度反覆詢問,審查翻供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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