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影響特別惡劣的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怎麼確定?
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涉嫌受賄罪,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受賄罪定罪: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受賄的類型有哪些?
(一)收受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索取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經濟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四)翰旋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五)交易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課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六)乾股分紅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行為。
(七)合作投資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八)委託理財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基金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行為。
(九)賭博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十)“掛名”領薪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行為。
(十一)特定關係人收受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交易、合作投資、委託理財、賭博、掛名領薪等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行為。
(十二)離職後收受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行為。
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存在索賄情節或者犯罪嫌疑人之前就因為受賄接受過行政處分的,犯罪嫌疑人將受賄款項轉移造成國家有關部門無法追回的,受賄案件中存在這些情節的,法院都會對嫌疑人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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