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這裏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如果行為人侵害的對象不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範圍內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在這裏,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司法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難於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司法機關盜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依行為人實際所實施的行為認定罪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對於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司法機關已向被執行人發放了通知書,被執行人已喪失了部分處分權,這是已為被執行人明知的,但仍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手段處分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處置已查封的財產這種行為已擾亂了我國的司法機關正常管理的活動,只要造成嚴重的情形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執法人員就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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