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犯人要在看守所關多久才能判?

一、犯人要在看守所關多久才能判?

犯人要在看守所關多久才能判?

一般情況下要經五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判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由看守所負責羈押。而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為37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正常為二個月;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間為一個月;法院受理後的審限一般為二個月。

但這只是正常程序所經時間,如果情況特殊的,經批准,各個階段的期限都可能會延長。所以具體的時間還是要由具體案情來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當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立案調查,那麼當已經充分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那麼檢察院在審理了相關的證據後,也是可以做出批捕的決定,逮捕工作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犯人 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