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有毒食品罪的犯罪主觀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摻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銷售的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並且其行為可能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卻對此危害結果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並非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作為犯罪目的積極追求,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罪。
三、銷售有害食品罪和投毒罪的區別是什麼?
本罪與故意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為牟利,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並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只能是間接故意。與過失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於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體言之,完全因為過失而將有毒、有害的物質摻入食品當中的,應當認定為過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質而故意摻入食品當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銷售有害食品罪最短是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銷售有毒食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説當事人明知道食品中含有有毒成分還進行銷售。銷售有害食品罪和投毒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犯罪目的以及犯罪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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