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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聚眾哄搶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糾集多人哄搶公私財物,可能涉嫌構成我國刑法上的聚眾哄搶罪。作為侵犯財產的犯罪,哄搶的數額需要達到一定標準。也就是説,只有情節嚴重或者數額達到了較大標準的,才可能構成本罪,否則不成立聚眾哄搶罪。那麼此時,我國對聚眾哄搶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聚眾哄搶罪

(一)聚眾哄搶罪的概念

聚眾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聚眾哄搶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並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隻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包括自己佔有或者第三者佔用。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

二、聚眾哄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聚眾哄搶罪須嚴格掌握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聚眾哄搶只有“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才是犯罪;第二,糾集多人的“多人”可以理解為三人以上;第三,本罪只懲罰首要分子,並不是懲罰所有參加者。至於聚眾哄搶罪量刑標準內容,上文中作出了介紹,針對此罪《刑法》中規定的最高處罰為10年有期徒刑,這樣看來其實對此罪的處罰還是比較嚴厲的。

標籤:聚眾 哄搶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