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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行為的侵權責任損害賠償如何規定?

1.法律所禁止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未禁止刑事訴訟結束後被害人可以另行鍼對其他應負責任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救濟。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不能彌補損失的,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之外的責任主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失賠償,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欺詐行為的侵權責任損害賠償如何規定?

2.在法律行為事實上已經無法撤銷的情況下,對於行為人受欺詐實施法律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當然有權向欺詐者請求賠償。

3.因欺詐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其構成要件應當從行為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欺詐的故意、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四個方面予以考量。

4.刑事訴訟的制度功能在於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其法律效果的本質是懲罰犯罪,財產損失作為補償性的救濟僅限於直接損失,但這並不意味着未認定為犯罪數額的被害人損失與相關間接損失不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賠償,民事責任賠償範圍並不受刑事退賠範圍的限制。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法律行為事實上已經無法撤銷的情況下,對於行為人受欺詐實施法律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當然有權向欺詐者請求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概括的是因過錯而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或者利益的一般侵權行為,欺詐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行為人如果採取欺詐手段,侵害他人的身體或者健康,造成損害,司法實踐中,欺詐行為屬於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除了追究刑事處罰責任以外,還需要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