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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誰判定才是合格的?

一、無效婚姻誰判定才是合格的?

無效婚姻誰判定才是合格的?

通常由法院來判定婚姻是否屬於無效。

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成立的婚姻無效。婚姻關係中的任意一方當事人,無論其本身有什麼過錯,如果認為婚姻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婚姻無效,而不是請求法院解除其無效婚姻。因為,一方面,婚姻是否無效需要法院據情依法確認,不是凡出現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婚姻都無效,“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法院一旦確認婚姻無效,即表明“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不存在要解除的問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種情形適用的條件,是雙方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係。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一般理解,所謂合法婚姻關係,是指在形式和實體要件上都符合《民法典》要求的婚姻關係,或原雖具有某種瑕疵但經過補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關係。由於婚姻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故在被確認無效前的形式上合法的婚姻存續期間,不能認為當事人之間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二、法院怎樣判定婚姻是屬於有效婚姻?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

因此,具體的婚姻有效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而這個條件最開始的一條就是男方必須要達到22週歲,而女方一定要達到20週歲,雙方去辦理結婚登記,民政局才會給雙方發放具有法律合法憑證的婚姻證書。除此之外,如果雙方條件不合格,或者是雙方在婚內重婚,這種情況的婚姻也是屬於無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