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佔罪法院能要求公安偵查嗎?
一、一般侵佔罪法院能要求公安偵查嗎?
1、一般侵佔罪法院不能要求公安偵查。
法院對刑事案件沒有偵查權,偵查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偵緝査訊的權力,依法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沒有進行刑事偵查的權力。法院也不得要求公安機關對特定案件進行偵查。
2、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可能會涉嫌犯侵佔罪。
具體來説,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
二、侵佔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公民可能為接受為他人保管特定財物的委託,此類公民若是在財物所有者提出返還請求的時候拒不返還,可能涉嫌犯侵佔罪。根據規定,滿足一定的條件後,公安機關等可能會被對侵佔案件展開調查,但是法院不得直接要求公安機關實施案件的偵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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