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偵後公安會怎麼查
一、一般退偵後公安會怎麼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後,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釋放犯罪嫌疑人。
二、退回偵查不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説明該案的定罪證據不是十分充足,沒有達到起訴的要求,必須補充證據。在此之後會出現這樣幾種結果:
一是經過偵查,將相關證據補充完備,符合了起訴的條件,重新移送檢察院審理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二是經過偵查,公安機關認為證據已經齊備,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還是不行,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經過再次補充偵查,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三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相關證據,公安機關不再移送檢察院,作行政處理,如勞教、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理。
四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足夠的定罪證據,無法確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釋放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偵查不允許進行起訴的情形有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之後,搜索不到相關的證據,可以不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以行政處罰進行處理。或者是經過偵查之後,沒有足夠的證據進行定罪,那麼就需要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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