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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實刑多久可以減刑一次?

三年實刑多久可以減刑一次?

一、三年實刑多久可以減刑一次?

三年實刑的話,大概在服刑一年半以後可以呈報減刑,減刑九個月到一年。減刑一般是一個季度一次。只要減刑分夠了,沒有違規,就可以呈報。但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每次減刑都是有間隔期的,現在的間隔期一般是一年。比如説這次減刑一年,那下一次減刑無論如何要等一年以後才行。

2、減刑是要有減刑分的,每一次呈報減刑後,所有的減刑分清零,然後重新開始計分。通常説來,減刑一年需要80分,而服刑人員每個月能拿到的分大約是5分左右(表現較好的。最好的能拿到6分),也就是減刑一年需要16年月的減刑分,也就是一年零四個月,加上呈報材料和法院裁定下達的時間,剛好是一年半左右符合呈報減刑的要求。

3、只要進入監獄後才開始有考核分,才開始計算減刑的時間。而法律規定,原判5年以上的,要開始執行一年半以後才第一次減刑,五年以下的,相應縮減。但至少也在一年以後。而之前在看守所的時間,只是計算刑期,不算減刑的考核。因此,按通常在看守所半年時間,到監獄後還有二年半,過了一年半後拿滿分,可以呈報減刑一年左右。

二、限制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對判處死緩的累犯可以限制減刑;第二,對七類嚴重的犯罪,被判處死緩的可以限制減刑,分別是因為故意進行殺人、投放危險物質、綁架、搶劫、放火、強姦、爆炸的犯罪;第三,被判處死緩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可以限制減刑。法官可以依照具體的犯罪情節等情況,在判決時同時作出對犯罪分子限制減刑的決定。

三、減刑的法定程序怎麼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這裏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製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裏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於裁定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四、減刑的限度有多大?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於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後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刑法的存在,主要就是為了對嚴重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懲罰,最重要的做法之一就是判處一定時間的刑期,讓犯罪分子進監獄改造,減刑是為了激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的一種做法,在監獄裏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現,也可以減刑,這就更有利於提高犯罪分子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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