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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和破壞選舉罪的競合規定是怎樣的

行賄罪和破壞選舉罪的競合規定是怎樣的

一、行賄罪和破壞選舉罪的競合規定是怎樣的?

行賄罪和破壞選舉罪不可能競合,犯罪競合的認定標準是:

(一)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

(三)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破壞選舉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行賄罪和破壞選舉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綜上,如果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行賄罪和破壞選舉罪,在量刑的時候是數罪併罰的,符合法條競合的標準的,法院將擇一重罪處罰。破壞選舉的表現形式非常多,除了通過行賄等方式破壞選舉,聚眾衝擊選舉場所造成選舉工作沒辦法正常進行的,也構成破壞選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