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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貪污多少可以死刑?

根據規定貪污多少可以死刑?

一、根據規定貪污多少可以死刑?

1、貪污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怎麼認定?

認定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方法包括判斷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貪污行為是否造成危害後果發生等。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

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一萬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不管公民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都不得實施貪污行為,這是由於若是貪污的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法定的標準、但是貪污行為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貪污罪,一旦罪名成立,最終即使沒有收到刑事處罰,也會留下案底。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出於任何理由實施貪污行為,否則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等的處罰。至於具體會受到怎樣的處罰,當然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的。若是依法需要判處死刑,法院還需要依法判斷是否需要立即執行死刑,如果不需要,那麼在通常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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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死刑 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