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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司法解釋是什麼?

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司法解釋是什麼?

徇私枉法罪是一種特殊瀆職犯罪,也是特殊瀆職犯罪中常見的一種。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無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的行為。

數罪併罰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參照《刑法》中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

數罪併罰就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後,最後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併執行的問題。數罪併罰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

徇私枉法罪和數罪併罰的罪行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處罰,數罪併罰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後,最後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併執行的問題,遵循的原則包括混合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吸收原則,併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