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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毒跟販毒有區別嗎

一、運毒跟販毒有區別嗎

關於運毒跟販毒有區別嗎

運輸毒品與販毒是有區別的。由於《刑法》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規定,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所以各地法院在審理運輸毒品案件時,基本上是按照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同的量刑標準掌握的。但是運輸毒品畢竟有別於製造毒品犯罪

第一,走私、製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頭,販賣毒品則直接造成毒品向社會擴散,而單純的運輸毒品只是這些犯罪的輔助行為,居於從屬地位,社會危害性上有區別;

第二,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絕大多數為受僱的農民、邊民或無業人員,人體攜毒者更有許多是婦女,並非毒品所有者。其犯罪原因往往是經濟困難或受人利誘,動機只是出於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

鑑於此,本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這部分運輸毒品犯罪分子的處刑,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

二、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販賣毒品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3、客觀要件。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4、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三、運輸毒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

運輸毒品和販賣毒品兩者之間是不一樣的,運輸毒品主要是為了賺取高額的費用,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於販毒來説並沒有那麼嚴重,但不管是運輸毒品還是販賣毒品,兩者在刑事處罰上最高都是可以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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