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翻供減少行賄金額怎麼辦?
一、行賄人翻供減少行賄金額怎麼辦?
行賄人翻供減少行賄金額應當是根據能夠認定的證據來進行處理判斷。受賄案中被告人之所以翻供(排除因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的情形)主要源於三點理由:
第一,受賄案一般是受賄人和行賄人之間“一對一”的交易,基於刑法對受賄罪和行賄罪的規制,雙方都不希望賄賂行為被第三方發現,因而留下的實物證據相對較少或者幾乎沒有,這為受賄人翻供提供了底氣。
第二,受賄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都具有較高學歷層次、一定反偵查能力和廣泛複雜的社會關係網,一旦進入起訴或審判階段就有可能瞭解到外面的信息,進而相信憑藉自己的關係網和家屬的四處活動會有機可乘,這為受賄人翻供提供了人氣。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最初訊問時可能因經驗不足或心理緊張,面對強大的偵查手段如實供述或被迫承認受賄事實;但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隨着時間推移和環境變化,受賄人的本能抗拒心理不斷強化,畏罪心理或僥倖心理佔據其頭腦,這為受賄人翻供提供了心氣。
二、行賄受賄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在審理階段,當法官面對被告人否定先前受賄事實的供述時,既不要對被告人翻供不予理睬或輕易否定,也不要盲目認同或輕易相信被告人翻供。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被告人翻供能否成立並非取決於控辯雙方的一面之詞,而是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真審查和認定。實踐中,受賄案件翻供的證據審查和認定主要存在以下六種實踐形態:
受賄案件的案發經過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線索來源,檢察機關根據線索圍繞着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最終鎖定受賄事實的整個過程。因此,重視對案發經過的審查和細節把握,特別是案發第一時間被告人的供述和相關證人證言,對認定被告人的翻供能否成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翻供這種情況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之前共事相關的行賄的數額,但是在庭審過程當中卻不承認呢。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就需要關於這個問題作出一定的審查,並且關於證據方面的問題重新安排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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