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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量刑?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量刑?

1、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出賣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及非軍人非法出賣的行為。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將軍隊的武器裝備出賣給他人。這裏的非法出賣,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武器裝備出售、饋贈他人,或者換取其他物品。

二、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為,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非法出售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意見有兩個,要按照實際的涉案情節進行確認,存在非法出賣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不論是否盈利都可以認定為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在我國對武器裝備的管控很嚴格,不能私自進行買賣,也不可以進行非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