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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刑事追訴標準一補充規定有哪些考慮?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

制定刑事追訴標準一補充規定有哪些考慮?

《補充規定》是對《立案追訴標準(一)》的修改、補充和完善,與最高檢、公安部先前制發的幾個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文件一樣,是根據刑法制定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研究制定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補充規定》必須符合最新法律規定。應該對《立案追訴標準(一)》作哪些補充完善,是《補充規定》首先應當明確的問題。經多次與公安部治安局研究討論,確定《補充規定》的案件範圍應當根據刑法的修改情況而定。經梳理,《立案追訴標準(一)》施行後,涉及的刑法條文作了修改完善的共有21種案件,包括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生產、銷售假藥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強迫交易案,強迫勞動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組織考試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代替考試案,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組織、資助非法聚集案,尋釁滋事案,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污染環境案,非法採礦案,協助組織賣淫案,嫖宿幼女案,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案,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案。

二是《補充規定》必須與司法解釋相協調。《補充規定》屬於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不能與最高法、最高檢制定的司法解釋相沖突。因此,對於《補充規定》規定的罪案已經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其立案追訴標準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確定。

三是《補充規定》必須適應司法執法實際情況。《補充規定》最後明確了1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有5種案件沒有規定,即組織考試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代替考試案,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組織、資助非法聚集案。主要考慮是:對於組織考試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和代替考試案這3種考試作弊類犯罪,“兩高”正在研究起草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組織、資助非法聚集案,這2種案件比較複雜,處理時政策性較強,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制定刑事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其目的性是為了更方便執法人員的偵查,只要達到法院所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執法人員就可以依法的受理,同時在補充中也規定,在處理時要與司法解釋相協議,同時還要適應司法執法的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