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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檢察院起訴會如何處罰?

一、故意傷害檢察院起訴會如何處罰?

故意傷害檢察院起訴會如何處罰?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能調解解決嗎

首先,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其次,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處理。

三、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着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如果説有不法分子利用暴力或者是其他違法行為對他們的人身傷害造成傷害後也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説故意傷害的行為沒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程度則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果説造成對方有輕傷以上的後果時也是會按照造成的後果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