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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關在看守所嗎?

一、治安拘留關在看守所嗎?

治安拘留關在看守所嗎?

治安拘留關在拘留所,而非看守所。拘留所拘留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和在司法活動中違法法庭紀律或者在法院的執行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的人,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老賴。拘留所裏關押的是違法份子但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看守所關押的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或者現行犯,同時還有一部分刑期較短的已決犯,一般刑期在一年以下。

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的含義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是拘留所,而不是關押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1、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2、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三、行政拘留的特殊情況

1、行政拘留沒有保釋,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

2、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最長是15日,數個違法行為並罰可以超過15日,但最長不能超過20日。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刑法》被看做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政拘留並不足以觸犯了刑事法律,而只是違反了一般的行政法規制度。因此,治安拘留只會關在拘留所,而非關押犯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