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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賄的法律條文有什麼?

有關行賄的法律條文有什麼?

一、有關行賄的法律條文有什麼?

關於行賄罪的法律條文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主動給予財物;也可以是被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主動要求、索取財物的情況下,被動的交付財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本人也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構成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哪些人?

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

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行賄罪有明確的規定,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行賄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秩序,公職人員不可收買的職務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行為。

標籤:法律條文 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