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犯不歸案怎麼辦?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不歸案怎麼辦?
尋釁滋事罪主犯不歸案可以採取相關的偵查的手段,對此捉拿歸案。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
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只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為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打探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
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為對於社會公共秩序已經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的情況之下,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了,在偵查過程當中,如果説尋釁滋事罪主犯不歸案的話,那麼是需要採取相關的偵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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