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犯和從犯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主犯和從犯量刑區別:
1.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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