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是什麼
一、東莞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怎麼量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説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這裏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意圖,往往是因為自身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導致被害人的死亡。由於這屬於典型的過失犯罪,根據《刑法》中量刑規定來看,對行為人的處罰最高也才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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