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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能減刑多少

判三年能減刑多少

判三年最高可以減刑1年零六個月的時間。減刑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法律制度,不適用於管制、死刑和死緩。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減刑的最高時間為一年半,也就是説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判處三年的罪犯最快可以在一年零六個月後刑滿釋放。

當然,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高減刑的時間,不代表每一位罪犯都能得到此額度的減刑,減刑幅度需要根據服刑的表現等因素確定,同時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考察、提出建議和作出法律裁定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標籤: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