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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6個月還沒判是不是案件很嚴重?

刑拘6個月還沒判是不是案件很嚴重?

一、刑拘6個月還沒判是不是案件很嚴重

不一定,而且刑拘不可能達到六個月,拘留到期後,如果要偵查是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

沒有批捕也有可能會被判刑,沒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話,公安還是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如果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話還是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後判刑。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刑拘的條件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刑拘的最長時間為三十七天,如果案件還沒有判説明執法人員還沒有找齊相關的證據,不符合審查起訴的條件,執法人員一定要注意清楚刑拘的時間,如果出現超期關押是會被要求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流程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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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刑拘 沒判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