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體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為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不同。
教唆行為的本質是製造犯意,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為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説,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不同。
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各種罪,才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並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
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姦、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姦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儘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為一罪。
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
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則的不同。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都是不被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只要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都會被予以刑事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是行為人不僅僅自己實施犯罪行為,還以文字、語言等方式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此時就會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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