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係。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法益性質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後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質而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後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3、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後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實踐中,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祕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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