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嗎?
一、檢察院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嗎
檢察院起訴書是不會給犯人家屬送達的,一般直接送達到犯罪嫌疑人手裏或者律師手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刑事訴訟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收
1、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4、公檢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特別關注:如果報案人、舉報人等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時,則不能對其姓名等保密。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起訴書一般是在證據齊全之後才會向法院提出的,刑事案件是由檢察院提起,同時會把起訴書直接送達到犯罪嫌疑人手裏,不會交給犯罪嫌疑人親屬,在送達成功之後才會進入到審判階段,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本人對判決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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