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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二、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有哪些特殊規定?

1.人民法院接到自訴案件以後,應當進行審查,區別案件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

(2)對於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應當讓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起訴。

2.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經法庭兩次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故意拒不到庭的,或者在法庭審理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照自訴人撤回起訴處理。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通過法院調解,自訴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也是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重要區別之一。這樣規定是考慮到自訴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一般是很輕微的刑事案件,為減少爭訟,有利於社會、家庭的安定作出這樣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就是自己向法院起訴的案件,一般在提起訴訟時就需要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如果證據不齊全法院是會駁回原告的起訴,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只要判決成功,對於違法者就會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