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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冰毒罪量刑標準如何?

一、持有冰毒罪量刑標準如何?

持有冰毒罪量刑標準如何?

由於冰毒在《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所以將其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適用刑罰。

1、《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3、《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4、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二、持有冰毒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規定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是指佔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構成本罪。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犯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品犯罪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s/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 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L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 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干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L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 20n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綜上所述,一經沾染毒品就極有可能與下列兩個罪行有關聯,一是販毒,二是容留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慫恿他人吸毒,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進行不同刑期的處罰。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與販賣、運輸毒品罪進行區分,三者刑事責任年齡要求不同,故意內容不同。但是,不論是哪類都會受到法律處罰,謹記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標籤:持有 量刑 冰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