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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訴為什麼那麼難?

1. 不捕不訴案件的基本情況先來看高檢院公佈的全國檢察機關2021年不捕不訴的情況。

不捕不訴為什麼那麼難?

2021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不捕率為30.6%,同比增加7.8個百分點,不起訴率15.5%,同比增加2.4個百分點,訴前羈押率為44.2%,同比下降3.3個百分點。

數據的背後,是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功效的逐步顯現。

整體看,不捕不訴率雖然有所提升,但提升緩慢,30.6%的不捕率遠遠低於其他國家,15.5%的不訴率,提升空間更大。

我們看,不訴率只提升了2.4個百分點,不及不捕率提升的三分之一。

原因主要在於,不捕之後,只要起訴到法院,判了實刑,還是可以收監的,但是如果不訴了,萬一案子出現其他情況,比如犯罪嫌疑人犯新罪等,就面臨錯誤不起訴的困境,如果不是特別明顯的、可以不起訴的案子,檢察官的一般原則是,能訴的就訴。

2.適用不捕不訴慎押的案件範圍最高檢苗生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從政策定位和案件特點出發,實踐中以下幾類案件應成為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點:

一是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刑案件;

二是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系過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

三是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學生、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科研人員、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企業經營者等。

結合適用範圍,再來看一組數字:

我國判處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罰案件,從2000年的53.9%升至2018年的76.8%,再到2020年的77.4%。

結合2021年15.5%的不起訴率,不難看出,絕大多數輕刑案件都做了逮捕決定,訴到了法院,並且也做了有罪判決。

也就是説,實務中77%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輕刑案件,除特殊情況外,理論上都可以不捕,但至少40%以上的案子還是做了逮捕決定,高逮捕率的結果自然是高起訴率。

3. 不捕不訴難的原因一邊是“不捕慎訴慎押”政策的推廣,一邊是不捕和不訴率的尷尬場景,而且這種尷尬局面短期看,並不會明顯改觀,原因如下:

(1)重刑思維抬頭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兜底條款被使用的頻率不斷提高,重刑思維越來越多的運用在生活中。

當出現新情況時,不是先讓子彈飛一會兒,而是着急忙慌的“刑事他”。

這種思維推動下,公安民警和檢察幹警很難把“不捕慎訴慎押政策”入腦入心,也很難放開手腳。

(2)“謙抑性原則”失守刑法是社會最後的防線,保持謙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品格,只有窮盡了所有手段,還不能很好解決矛盾,並且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刑事程序。

但是,目前謙抑性越來越少被提及。

筆者在檢察院工作的時候,討論經濟犯罪案件,大家常常會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謙抑性——能不入罪就不罪。

但是,現在,積極刑法已經形成共識,逮捕、起訴、有罪判決,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

(3)標準不明,權責不一被案子餵養的檢察官,辦案能力毋容置疑,但是為什麼他們輕易不做不捕、不訴決定?

雖然有明確的“不捕不訴慎押”政策,提出了適用的重點案件類型,但是並沒有出台相應的標準,也沒有對依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權責關係進一步明確。

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到底什麼案件不捕,尤其是不訴才是合適的;

如果做了不捕、不訴決定,犯罪嫌疑人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等,是否對不捕不訴案子就認定為錯案?

是否要對承辦檢察官追責?

如果是,他們還有動力不捕不訴嗎?

(4)過於嚴格的考核制度一方面想降低居高不下的逮捕率和起訴率,另一方面又對檢察官不放心,怕他們亂用不捕不訴之權,不信任的結果就是,考核制度與刑事政策導向背道而馳。

不捕不訴案件向來是評查和考核的重點,而且還會被反覆考評、多次考評,多級別考評。

作為普通的檢察官,在嚴格到讓人望而生畏的考核面前,首選當然是一捕了之,一訴了之。

筆者瞭解到,有檢察官因為一個案子做了不起訴決定,被反覆調查數月之久,反覆做説明,反覆講道理,反反覆覆向不同級別不同單位的調查組,證明自己的清白,久而久之,抑鬱了。

一項好政策的出台,需要配套的實施細則和具體的執行標準,更需要與之匹配的考核激勵機制,否則,只能是曲高和寡無人應,無法落地,也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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