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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詐騙罪怎麼樣能不判刑?

觸犯詐騙罪怎麼樣能不判刑?

一、觸犯詐騙罪怎麼樣能不判刑?

坐牢肯定是要坐的,但是能夠減刑。

詐騙罪只要在監獄服刑過程中,積極表現,只要符合條件就能夠適用減刑。按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能夠減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因此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致使行為人取得財產從而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只要是涉及到公訴案件,此時受害人的控訴職能就被人民檢察院所吸收,此時檢察院代表的是國家,因為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國家法益,一旦被認定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且數額也達到了起刑點,此時該行為人一定會被予以刑事處罰,